司法鉴定鉴定标准如下: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实施后代替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届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资料图)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6.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事项包括的内容:
1.笔迹真伪鉴定。
2.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3.涂改、添加文书鉴定。
4.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的鉴定。
5.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鉴定。
6.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
7.人像识别鉴定。
8.不可见文字材料鉴定。
9.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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