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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铲屎官”群体的加速扩大,“宠物经济”不断升温,物消费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宠物消费如何合法合理地维权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直播平台在网上某宠物店先后购买了两只宠物猫,并根据约定先后支付购猫款共计4万元。收到猫后,赵某发现其中一只宠物猫“至尊宝”出现流鼻涕、打喷嚏、拉稀等症状,就医后仍不见好转。经宠物医院检查,该猫携带杯状病毒、疱疹病毒检测阳性。另一只宠物猫“小糯米”系异瞳鸳鸯眼宠物猫,在饲养过程中,赵某发现其听不见声音,怀疑其耳聋,后经宠物医院诊断为双侧听力障碍。
赵某与该宠物店就两只猫的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灞桥区法院,要求宠物店办理宠物猫“至尊宝”退货并退还购猫款3万元,宠物猫“小糯米”退货并退还购猫款1万元,同时三倍赔偿3万元以及赔偿检测费、治疗费、宠物用品花费,暂共计9552元。
宠物店辩称,双方就涉案猫咪“至尊宝”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己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猫咪收到后一个礼拜发病系赵某密集饲养导致,故不应该解除合同返还购猫款。双方就“小糯米”所签订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己方不存在欺诈行为,即使猫咪存在耳聋,也因赵某单方面不予退还致使售后过了质保期,不应当合同解除。
今年4月11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达成物猫“至尊宝”的购猫合意,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宠物猫,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不存在解除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支持原告诉请。
原、被告双方物猫“小糯米”形成的信息网络合同,因案涉猫经过检测后诊断存在双侧听力障碍,导致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予以支持。案涉合同解除后,行为人基于案涉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因原告在该过程中存在过错,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退付“小糯米”购猫款 8000 元。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销售案涉猫咪过程中存在隐瞒的故意并对原告进行欺诈,故对原告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就原告主张的检测费、治疗费、宠物用品等各项费用酌情认定为1800 元。
综上,灞桥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就宠物猫“小糯米”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宠物猫“小糯米”购猫款8000元、支付宠物用品及饲养费用共计1500元、支付听力障碍的检测费用300元。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退还宠物猫“小糯米”,并承担运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买宠物时要及时了解宠物相应特征及市场行情,全面了解宠物信息,做出理性选择;同时要跟商家索要宠物的健康检疫证明,在收到宠物时应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对宠物进行落地检疫,并在收到宠物时单独饲养,以免出现交叉感染。如发现宠物存在患病等健康问题应及时保存证据与商家沟通,商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纠纷,以最大限度降低双方损失。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时要注意留存购物凭证、聊天记录、支付凭证以及后期发生纠纷时双方沟通的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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