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为认定涉嫌犯罪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后的结果决定了是否将案件留有案底,有案底的就会会影响孩子们的政治审判。拘留包括行政(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决定的行政(治安)拘留原则上属于行政处罚,法院决定的拘留包括司法行政处罚和司法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绝对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这只是对现任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临时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决定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便于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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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法律快车提醒您,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在刑事拘留期间原则上亲属不可以探视,但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进行会见,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会见函后应当依法安排会见。我国刑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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