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新增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正式确立了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范围——“五个领域”+一个“等”。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范围有大小,那么,公益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就应当斟酌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益范围,对请求保护的公益范围与受到损害的公益范围应当进行比较和衡量。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
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4+1”, 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法条中的“等”, 就是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还可以在产品及工程质量、高铁沿线安全等公共安全,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权利保护,辟除网络谣言等互联网公益保护,扶贫,国防军事,预防性公益诉讼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进行探索。
律师补充:
目前公益诉讼仍面临着线索发现难、鉴定评估难、损害修复难的问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在法规要义的理解上正确把握,强化与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研究人民群众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需求,找到解决问题合法和合理的最佳结合点。
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公益范围的大小,不仅公益组织在起诉时应当考虑,而且在法院受理这类公益诉讼案件后,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也应当认真斟酌,衡量利弊,妥善处理利益关系,寻求在公益诉讼中保护好更大、更重要、更广泛的公共利益,避免在保护一个小的公共利益的同时,损害更大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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