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民事主体越来越注重契约精神。在现实生活中,订立、履行、解除合同,都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非违约方具有法定解除权,那么,违约方是否也应享有一定的解除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违约方还享有合同解除权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房屋租赁等长期性合同中,一方因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长期合同,若继续履行则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则法律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违约方是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的。2019年最高院发布的《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九民纪要》第46条规定“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九民纪要》的施行,明确了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基本原则,并且纠正了审判实践中关于行使解除权的乱象。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563条,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赋予了守约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5种情况。
特殊情况下,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实践中确实会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但是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并不代表违约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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