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首次运用于司法实践以来,已经成为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事和解最初主要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现在对于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并且,由最初的仅适用于轻微犯罪、财产犯罪向现在的严重犯罪、甚至暴力犯罪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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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莫志欣律师解答:
被害人谅解:一般认为,被害人谅解包括单方谅解行为、特别谅解行为、出于谅解的不追究行为。特别谅解即刑事和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被害人谅解”程序,《量刑指导》中的被害人谅解,应当是指单方谅解行为,属于未经司法机关认可的民间“私了”行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 加害人以认罪 、赔偿 、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
很多人认为,“和解”与“调解”在刑事案件中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和解”等同于“谅解”。该观点显然不正确,谅解属于私了,而和解属于公了,有本质区别。
莫志欣律师补充:
侦查(公安)、审查起诉(检察院)、审判(法院)三个阶段均可以达成刑事和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犯罪。
对符合条件且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当);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缓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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