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状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如何认定?
莫志欣律师解答: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首先需要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要件,因而明知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争议在于明知是否包括应当知道。
对本罪的明知应当继续坚持2009年以来司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将明知解释为知道。在以本罪扩张犯罪圈的基础上,发挥明知的处罚限缩功能,防止因过分强调打击犯罪而将大量日常的技术中立行为入罪,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范围,确保在保障法益不被侵害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对公民行动自由的不当限制,从而实现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的动态平衡。
莫志欣律师补充:
在将明知解释为知道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明知的内容。从本罪的罪状看,本罪的认识对象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一,罪状表述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不同于中立行为的帮助;其二,本罪罪状中的“犯罪系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意义上的犯罪,即本罪的成立不以他人的行为具有有责性为前提。
在信息网络犯罪正犯未到案的情况下,涉嫌本罪的行为人往往声称自己仅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工作或者仅仅提供支付结算等一般的劳务帮助、业务合作,如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只是为他人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对于被帮助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帮助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并不知情,如果缺乏证明嫌疑人明知的证据,难以对犯罪嫌疑人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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