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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2021年《刑诉法解释》新增第172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法妞网友咨询:
交付执行罪犯的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制度如何理解?
程隆银律师解答:
这条新增规定确立了交付执行罪犯的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制度。解读该规定时注意:强制措施自动解除时间: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另外本规定“社区矫正开始”“刑罚开始执行”指已经实际开始执行刑罚或者缓刑,并不是送交执行手续。所以,对于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此前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不会出具解除强制措施文书。而在实际执行刑罚前,强制措施并不当然解除。
程隆银律师补充: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在实际执行刑罚前,强制措施不当然解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强制措施均为判决生效前的措施,其逻辑是判决一旦生效就进入了执行程序,对罪犯监禁、监外执行或者社区矫正,不存在判决生效后还要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这一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有部分被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由于看守所拒收或者由于等待监外执行鉴定等原因,即使判决已经生效,实际上却未能被收监执行,一方面监禁刑尚未实际执行,另一方面没有其他监管措施,势必造成监管漏洞,可能存在被判刑未实际执行又犯新罪的情况,对于审判人员也存在渎职风险,故在监禁刑判决尚未实际执行前,对被告人仍然存在监管的必要。而且,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而非仅是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而设置的措施,刑罚执行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应当明确强制措施的自动解除从交付执行刑罚而非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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