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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在合同编第495条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制度,即“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也意味着预约合同制度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上升到《民法典》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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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是什么?
刘伟律师解答:
意向书是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进行多次谈判和反复磋商而订立的,以表达初步设想、记录协议达成程度为内容的文件,目的是更好地规划将来的谈判。意向书体现的是当事人打算订约的意愿性,其内容更灵活,形式更自由。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债权合同,它的合同标的是在未来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成立与否与本约是否成立并无关联,也在于订立预约合同的当事人互相之间存在订立本约的独立的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预约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刘伟律师补充:
预约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切特征,例如:预约合同的签订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宗旨,以在未来某时间签订本约合同为权利义务等。而意向书并非严格正式的法律文件,其所表达的意思并不明确。
预约合同的内容一定对当事人、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以及本约合同的类型及性质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意向书有时只是表达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合同的一种意图,仅仅有当事人以及简单的合同磋商过程的记录,但当事人并不希望受其约束,在措辞上也倾向于谨慎和保守,也可能包含有一些本合同的主要条件,但往往没有当事人明确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比较随意、灵活。
预约合同是法定合同的一种,当事人均会受到预约合同中意思表示的拘束。而意向书的效力充其量仅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继续谈判的基础,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产生订约的效力。意向书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而违反它也不会产生像违反预约合同一样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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