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血亲和至亲,从情、理、法的角度,父母理所应当是无条件抚养、教育、照顾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主体,责无旁贷。我们的收养制度是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群提供的制度保护,更有力地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进行父母子女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庇护港”。因此,我们须予以正视,正确认识收养制度和收养关系。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判断收养关系的成立、法律效力与解除?
刘伟律师解答:
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此项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要想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法律关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收养、送养等。同时,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刘伟律师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评估,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协议、收养公证等资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明收养关系合法存在的证据使用的。同时,收养关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关系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关系。
具体来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刘伟律师结语:
收养关系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是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的。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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