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遗嘱,人们的认知自然会马上将其与死亡联系在一起,也有很多人觉得提及遗嘱是不吉利的事而比较忌讳,实质上,每个人在不可预测的人生中,遗嘱更多的是对生者的保障及安慰,现实中的继承纠纷产生80%以上源自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得以执行,如亡者留有有效遗嘱不仅能对在生者最大限度的善意保护,也能通过遗嘱的安排让在生者得到最大的心理安慰。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遗嘱的特征是什么?
张雷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是自然人立遗嘱行为的法律依据,其具体内容如下: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张雷律师补充: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时,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还非常稀少,当时的法律并未考虑此种遗嘱形式,随着时代发展和变化,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已经普及运用和快速发展,打印文件远远多于手写文件,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及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特意增设了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也是民法典增设的遗嘱形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规定地不够详细、缜密,在实务中不好操作。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立遗嘱人没有必要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即使有公证遗嘱存在,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改变、或撤销公证遗嘱。此处变化,表明民法典对于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肯定和尊重。结论:存在多份遗嘱时,以自然人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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