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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打击老赖力度的不断加大,一直以来被忽略的自诉案件渐渐的被人们所知晓,最典型也是人们听到或者见到最多的就是自诉拒执罪案件,那么案件处理时,自诉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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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时,自诉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关系是怎样的?
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杨明玖律师解答: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有的可能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但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就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处罚,应当将拘留处罚天数折抵刑期。对于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或者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将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的赔偿部分一并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所制作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一经生效即应当送达作出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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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杨明玖律师解析:
“告诉”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诉”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为实体法,一为程序法,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司法实践中,把“告诉才处理”案件错误的理解为自诉案件的做法,难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悖法律精神。审判实践中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实然”状况要求对此类案件应采公诉与自诉并举的追诉模式。保持自诉的同时开放向公安机关告诉途径,继而通过国家追诉模式维护被害人权益,建立公诉、自诉并存的综合“告诉”模式,充分维护被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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