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对于小孩抚养权归属是要做一个判定的,到底孩子是归男方抚养还是女方抚养,一方获得抚养权,另一方就要给付抚养费。因为父母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那么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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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况是怎样的?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王晓红律师解答: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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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王晓红律师解析:
如果不允许变更抚养费,在具体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下,比如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甚至于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赔偿、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等,都将使得未成年子女面临生存危机,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所以,未成年子女因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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