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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一词,汉语释义为:“接受(对方所委托的业务)。”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表述一方想将一项工作交给相对方,并希望相对方按照自身所提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时,通常更多的会使用“委托”一词,这样的表述更生活化、更口语化。但这种“委托”行为的实质,在《民法典》中被定义为“承揽”,基于此种“委托”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将其归类为“承揽合同”。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一回事儿吗?“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法妞网友咨询: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张雷律师解答: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只涉及到了定作人与承揽人这两方关系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由此看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且受托人所处理的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事务。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这三方的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首要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只涉及定作人、承揽人两方主体,而委托合同会涉及委托人、受托人、第三方这三方主体。
张雷律师补充: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揽工作,并应独自承担工作成果所涉及的全部责任。
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都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 事务的,并且,受托人的行为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来承担。因此,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其次区别是,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并且独自承担工作成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则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且该行为后果一般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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