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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法问 2023-03-12 08:19:49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忽视劳动者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丁超群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无论是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审查义务还是劳动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用人单位被欺诈的,该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新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次,因新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导致原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应当对原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如果是因劳动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新用人单位受到欺诈的,虽然新用人单位需要对原用人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新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和因招录失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其可以向存在主观欺诈的劳动者追索。

丁超群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丁超群律师结语:

1.企业应确定被录用者已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企业可根据所招聘职位的重要性来建立相关的审核程序,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等重要职位,可要求员工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在员工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

2.对因员工进入本企业工作可能侵害原单位权益的法律风险予以防范。人力资源部门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询问拟录用员工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避止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该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违反了相关协议,必要时可制作相关确认文件。

标签: 用人单位 经济损失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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