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罪名是非常多的,而刑事犯罪的罪名可以分为结果犯、行为犯、连续犯等,结果犯是指犯罪行为在构成犯罪结果的既遂构成的犯罪,那么如何才能构成行为犯,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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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构成行为犯?
韦勇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区分、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的性质及其未遂形态存在较大争议,其背后涉及如何看待刑法规范、如何看待我国的刑法规范以及如何合理地定罪量刑等问题。
行为以意思为要件,行为与结果之间,又须有因果关系,始成立犯罪。结果犯是行为犯的对应物。关于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区分标准,国内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将两者作为具有不同犯罪既遂标准的两种犯罪类型加以对待。在犯罪既遂的意义上,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一观点的理论前提实际上是大陆法系国家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
韦勇律师补充:
在故意犯罪上:明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前置)可能会危害法益,而依旧实施该作为或不作为的,持希望的心态,无论是否有结果,均构成该罪(直接故意犯罪);持放任心态的,实际上危害了该法益的,以该罪论处;
明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前置)必然会危害法益,而依旧实施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以该罪论处。
只有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需要以实际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而对于直接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前置)会危害法益,并且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就构成该罪。
直接故意犯罪不以实际危害法益作为构成要件。那么实际上危害法益与没有危害法益有什么区别呢?答案是:犯罪完成形态,中止、既遂、未遂。
这里简单说说既遂未遂:
故意犯罪中,因为意志和认识之外的因素没有实际危害法益的,是未遂;实际危害了法益的,是既遂。
行为犯是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判断既遂未遂的概念。本身缺乏独立的评价意义,绝大多数行为犯是抽象危险犯,少部分是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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