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见,为了将分公司打造成事实上的“独立法人”,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和分公司会通过签署一系列的授权和协议安排,企图让分公司拥有一定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进而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然而不论交易结构如何,都不能改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根本属性。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能免除总公司对分公司借款的偿还义务。
法妞网友咨询:
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相互之间债务如何承担?
(资料图)
赵东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关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约定,仅是总、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安排,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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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律师补充:
民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应该是各个债务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是具备独立承担债务责任的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完全要依赖于总公司。如果分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作为其主管机构的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另外分公司只有在总公司书面授权下分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才能成立,否则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仅根据其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赵东律师结语: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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