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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重整程序中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怎么样呢?

来源: 律速网 2023-03-22 09:32:55

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专门论述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提出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近年来,实质合并重整在破产重整实务中有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合并重整程序有别于单个企业重整的一些具体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也使重整管理人的工作面临若干疑问和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合并重整情形下如各关联企业先后进入重整程序,则停止计息日应如何确定尚无统一法律规定。实践中主要有各关联企业均以最先进入重整程序企业的裁定受理日停止计息(如海航重整案),及关联企业分别以各自进入重整程序的裁定受理日停止计息(如北大方正重整案)两种方式。

二、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的法律分析

“在存在数个债权时,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1破产重整程序作为概括偿债程序,在各债权人均无法获得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应尽量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在企业合并重整中,管理人以在先重整企业的裁定受理日作为各关联企业重整债权停止计息日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亦符合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

1.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符合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可见,合并重整中将各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合并其资产和负债,各关联企业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概括受偿。

2.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便于管理人开展合并重整工作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巧妙的回避了党派斗争,维护了最高法院的权威,从而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基石,也启迪后来的法律从业者们,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实务中,一般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债务连带及债务交叉情况。法院受理首家企业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即对外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到再次发出合并重整通知前,管理人受理并审核的申报债权中已经包含了部分连带债权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债权。如止息日分别计算,则可能出现债权人为获得更多利息清偿而撤回或变更申报,刻意选择债务人申报等情况,增加了管理人剔除重复债权及利息计算等工作量。

此外,一般先进入重整程序的是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其债权人数量通常多于其他关联企业,如果其他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获得更长的计息周期,则在先债权人可能出于“不患寡而患不均”心理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产生负面评价,甚至可能增加后期重整方案表决通过难度。

3.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尽管个别法院规定合并重整中对关联企业附利息的债权应自对相应关联企业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息,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3 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4,但是,山东高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中均未涉及该问题,留给管理人一定选择适用的空间。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作为一个较新的领域,对重整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要求。当代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先生说,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重整管理人既要贯彻破产法债权平等保护之原则,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各关联企业均以最先进入重整程序企业的裁定受理日停止计息,符合破产重整程序中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价值追求,亦有利于推进管理人实质合并重整工作的高效平稳进行。

标签: 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 企业合并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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