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及其优劣比较
(一)资产处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处置破产财产的方式主要以拍卖为原则,以非拍卖为例外。实践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兴起,网络拍卖模式以其“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等特点逐渐取代了委托拍卖,成为目前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首要选择。因破产财产处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一种集中且终极清偿程序,各方利益博弈更为充分。为满足债权人不同诉求,实践中管理人逐步探索出特定群体内竞价出售、协议出售、作价变卖、以物抵债、债转股、实物分配、资产托管、资产证券化等非拍卖处置方式作为拍卖处置的补充选项。
(二)拍卖与非拍卖的优劣势比较
1.程序公正方面
(1)网络拍卖处置相关法律规定更为完备。目前我国已有多地出台了破产资产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规定[1],法律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而其他破产资产处置还处于法律法规相对“空白”的状态。
(2)网络拍卖处置可避免司法腐败。网络拍卖因标的物详情、竞价数据、最终结果等均处于高度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经受着网民的共同监督,可有效防范串标,杜绝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反观非拍卖的处置方案,因管理人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往往变价方案由管理人制作并提出,给予了管理人较大的灵活度与选择权。管理人在方案制作与执行过程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问题。
2.信息公开方面
网络拍卖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优势明显。网络拍卖依托互联网拍卖平台突破了地域限制,可以更有效地向社会传播拍卖信息,使财产得到充分竞价,从而更好地实现标的物的变现价值。
3.处置成本方面
通常情况下网络拍卖处置成本更低。网络拍卖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破产财产处置,不存在诸如管理费用、场地费用、公告费用等额外支出,可有效降低处置的成本。网络拍卖采用后付费模式,无需任何启动资金,可避免出现因破产企业缺乏现金流而无法预付前期费用的尴尬境况。
4.处置时间方面
通常情况下非拍卖处置的处置时间更快。对于大宗、小众等类型资产的网络拍卖,通常在公告期鲜有问津,常常会历经多轮次流拍才能完成处置。而非拍卖处置往往不需要历经漫长的公告、竞价等程序,可有效缩短破产财产的处置期间。另外,网络拍卖处置因无法预估成交周期,对鲜活类产品等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往往无法适用。
5.灵活性方面
非拍卖方式处置形式的多样化相较于网络拍卖而言更为灵活。网络拍卖处置资产最终成交金额受市场因素影响,不受管理人或债权人控制,纯粹的网络拍卖处置资产,对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最为关心的清偿率问题无法给债权人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预期。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非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可有效调动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制定灵活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最终,管理人制定的方案再交由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参与博弈之权利。
二、实践中常见的非拍卖处置方式评析
(一)以物抵债或实物分配
以物抵债或实物分配常见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笔者亲历的两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均采用了该处置方式。因我国向来有安土重迁的思想,房子对国人来说不但象征着财富,而且象征着归属感。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人数众多的拆迁户及购房业主的诉求往往是继续交房,若管理人提出对资产进行拍卖,可能导致债权人的信访、集访,影响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或资产托管
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或资产托管主要见于集团型企业破产案件中,其大量资产系对外股权投资。实务中,管理人以拍卖方式处置对外投资股权常常面临种种难题。例如,被投资企业的不配合导致无法对真实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与判断;被投资企业价值受经营情况波动,评估价值只能反映基准日价值情况,影响买受人对资产的价值评判,导致最终处置价格将大打折扣。通过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或资产托管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可有效避免评估难以及贬值大等处置难题。
(三)特定群体内竞价出售或协议出售
特定群体内竞价出售或协议出售主要适用于需要快速出清的资产。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将破产财产通过内部竞价、协议转让等非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2]。笔者亲历的某制造企业破产清算一案,就曾运用了特定群体内部竞价的方式进行变价。该案因破产企业行业小众且设备专用性强,通过传统网络拍卖处置往往耗时长贬值大,甚至可能存在处置后价款还无法覆盖设备存放场地租赁费用的风险。最终债权人会议通过特定群体内部竞价的方式及时将该资产处置,避免了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破产财产高质高效处置途径之思考
(一)破产资产处置程序性方面建议
1.结合债务人资产等实际情况提前规划处置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某些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可能存在不合理诉求,在其诉求未能满足的情况下,可能并不急于推进变价处置工作。比如笔者办理的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因该公司资产仅剩一些价值极低的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预计债权清偿率较低。部分债权人希望股东来承担其债权损失,阻碍清算程序推进。在这种情形下,若管理人提前将法院强裁变价方案纳入规划路径,将能减少资产处置所需时间,提高处置效率。
2.提前对债权人意见进行摸底,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协调
管理人制作变价方案最终系服务于全体债权人,它不是闭门造车,而是众望所归。因此,管理人应在方案制作前充分摸底各类债权人意见,掌握各方需求,主动加强与债权人联系,积极协商处置方案,多方沟通,拟定出科学合理的变价方案,争取达成各方共识并在债权人会议上一次表决通过。必要时亦可针对有争议部分与无争议部分分别制作变价方案进行表决,以快速推进无争议部分的资产处置工作。
(二)破产资产处置路径方面建议
1.破产资产处置途径应以网络拍卖为主,辅以其他方式
网络拍卖处置资产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化,拥有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无论是法律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实践中基于处置质效上的考量,均推荐优先适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资产。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互联网普及不均衡以及破产资产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将所有破产财产处置都适用网络拍卖,还应与其他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破产资产的变价处置工作。
2.对于优质资产或资产价值较受认可的资产,可优先适用以物抵债、债转股等其他方式
笔者办理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因破产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债权人往往更关注资产如何能最大化处置的问题。而优质资产,若对其进行网络拍卖处置,因受资产体量大、快速出清等不利因素影响,往往最终受让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因此,债权人往往更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债转股等方式在分得资产/股权后再自行运作变现。
3.混合适用网络拍卖与以物抵债
通常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对于是否以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资产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网络拍卖处置可以快速回笼现金,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害怕出现多轮流拍资产快速贬损的情况。在这个时候,管理人就可以混合适用网络拍卖与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处置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提出变价方案时明确以物抵债底价,在网络拍卖流拍达到以物抵债条件时不再挂网处置。这样的处置方式可以有效利用网络拍卖市场化特点进行充分竞价,同时也能避免无人竞拍后资产的大幅度贬损。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提出的方案兼具变价与分配的属性,因此此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两次未能通过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裁[4]。
目前,在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背景下,如何快速推进资产处置成为破产案件办理质量提升的难点及短板。笔者结合自身执业经历,为破产资产处置提供、分享一些自己的思考。希望在以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案而异,对各类破产财产,摸索优化处置途径,争取达到破产财产高质高效处置的目的,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二、实践中常见的非拍卖处置方式评析
(一)以物抵债或实物分配
以物抵债或实物分配常见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笔者亲历的两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均采用了该处置方式。因我国向来有安土重迁的思想,房子对国人来说不但象征着财富,而且象征着归属感。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人数众多的拆迁户及购房业主的诉求往往是继续交房,若管理人提出对资产进行拍卖,可能导致债权人的信访、集访,影响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或资产托管
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或资产托管主要见于集团型企业破产案件中,其大量资产系对外股权投资。实务中,管理人以拍卖方式处置对外投资股权常常面临种种难题。例如,被投资企业的不配合导致无法对真实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与判断;被投资企业价值受经营情况波动,评估价值只能反映基准日价值情况,影响买受人对资产的价值评判,导致最终处置价格将大打折扣。通过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或资产托管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可有效避免评估难以及贬值大等处置难题。
(三)特定群体内竞价出售或协议出售
特定群体内竞价出售或协议出售主要适用于需要快速出清的资产。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将破产财产通过内部竞价、协议转让等非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2]。笔者亲历的某制造企业破产清算一案,就曾运用了特定群体内部竞价的方式进行变价。该案因破产企业行业小众且设备专用性强,通过传统网络拍卖处置往往耗时长贬值大,甚至可能存在处置后价款还无法覆盖设备存放场地租赁费用的风险。最终债权人会议通过特定群体内部竞价的方式及时将该资产处置,避免了债权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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