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引入现实层面[1]并迅猛发展,成为当前影响最大、价值最高的一类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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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因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私人主体,法律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又没有界定,因此,实践中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性质有很多争议,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主张其为民事合同,另一种主张为行政合同。
律师补充: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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