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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环球简讯

来源: 法问 2023-03-04 11:35:13

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可以向谁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为多人时,应如何确定其间的责任关系?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律师解答:

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第三者的范围界定、第三者为多人时的责任关系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问题皆有待进一步厘清。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字面含义理解该条款中的“第三者”,只能得出保险关系以外的致害人即为第三者的结论;结合该条文的规范目的,若将其限定在“侵权第三者”,则存在不当限缩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之嫌。从代位求偿权设立的目的和考虑的原则来看,代位求偿权的主要依据之一为“损失填平”原则,而这一原则通常情况下仅对“财产保险”有效,而对“人身保险”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律师补充:

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后,其追偿途径包括两种:一是根据不当得利原则,要求第三者赔偿。具体体现为,保险公司超出了自身的限额赔偿,受到了损失;第三者应赔偿而未赔偿,获得了利益;保险公司的损失和第三者的获利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者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二是通过权利让渡,向第三者追偿。保险公司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以明示的方式,将其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让渡给保险公司。据此,保险公司可行使追偿权。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是否具有过错、过错多少、承担的责任,均需在法定程序中予以确认。若还有其他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或责任扣除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标签: 保险公司 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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