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利益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企业治理机制离不开职工的参与。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方式可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担任董事是企业民主管理方式之一,那么我国关于国有企业对职工担任董事是如何规定的呢?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职工董事有哪些特别职责?
律师解答:
职工董监事,是职工身份没错,但是他们并不是为组成多样化的董事会,而推出来的一朵花、一个参与者,而是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之一。
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简称职代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基层民主管理形式。综合看,职工董监事,就是一个制度贯通桥梁、通道,用来保障国企党的领导、科学决策、合理监督和民主管理左右互通,上下贯通。
律师补充: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1)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2)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该劳动者的员工身份绑定在一起,当职工董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也就是说企业与该职工董事解除劳动关系,必然会导致该职工董事资格终止。但当该职工董事违反章程或者其他规章中职工董事的义务而被解聘董事资格时,却不一定会导致其劳动关系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必须根据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规章制度的规定来认定是否能解除。不过,在职工董事义务与劳动合同义务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同时导致解聘董事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如员工涉及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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