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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如何界定?

来源: 法问 2023-03-06 08:14:56

关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和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程序中,除案件当事人外,一定条件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也享有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但是,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并不相同,因此,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如何区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是一个很有必要明确界限的问题。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执行异议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如何界定?

黄颖律师解答: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黄颖律师补充: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由此可知,案外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具有实体权利,这个实体权利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例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二是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是基于这一实体权利;三是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没有排除执行这一目的则不是案外人异议。

标签: 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 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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