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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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建设工程未验收使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刘福胜律师解答: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承建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刘福胜律师补充:
发包人的使用行为与建设工程应当具备的各项功能不相符的,不可以认定构成“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发包人在将承包人所施工之工程交由下一施工人继续施工前,向承包人发函要求承包人修复其施工工程质量,在承包人没有回复也未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将工程交由下一施工人继续施工并委托第三方就承包人的工程进行修复;该等交由下一施工人继续施工的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修复费用也应有承包人承担。
工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且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承包人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内容将存在向发包人承担每日高达万元甚至数万元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因此,围绕施工单位是否拖延工期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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