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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应该如何理解? 全球热推荐

来源: 法问 2023-03-08 18:12:21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该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于担保债权受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变卖后价格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让与担保制度应该如何理解?

程隆银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先让与担保,但是却通过担保合同的范围,为让与担保留下了空间。《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此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即包括让与担保合同等。依法建立的先让与担保合同,在现有民法框架及司法适用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且具有物权效力。

程隆银律师补充:

让与担保具有物权的前提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已经将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具体来说,动产已经交付债权人,不动产或者股权已经变更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仅签订合同,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所谓的‘后让与担保’,不具有物权效力。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否认了当事人之间关于买卖的意思表示,并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债权人仅能“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程隆银律师结语:

就让与担保的效力而言:让与担保本身的效力应参照适用“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予以处理;后让与担保如是债务人自身提供,则实践中已无实际意义,如是第三人提供,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此之外,有关让与担保在设立、实现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问题,亦应参照适用“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

标签: 让与担保 买卖合同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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