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均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同时,贪污罪还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中也包括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实践中二者在表现形式上确实存在易混之处,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必须从其构成要件上进行本质性理解。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江波律师解答: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质区别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私分,而不在于骗取公款的犯罪手段。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即自然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主体是单位。在实践中表现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主要体现为有没有正式就决策事项召开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进行分配。
贪污罪的主观意志表现为自然人个体的意志,其目的是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意志表现为个体意志的集合,其决策机构为单位。
江波律师补充:
贪污罪的犯罪手段集中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为了掩盖非法行为,采取的手段多具有隐蔽性,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通过平账的方式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其获益者一般是个别人或者单位少部分人。
私分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由于其需要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同时参与分配的一般是单位全部或者绝大多数职工,因此整个过程在单位范围内是公开的。
江波律师结语:
在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在表现形式上有时非常相似,且存在一定竞合,常常给法律工作者在案件定性时带来困惑,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的辨析应进一步加强研究,指导实际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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