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众所周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有些风险来自于外部,有些则源于内部。客观来讲,相对于一些可控、可预测的外部风险,内部风险有时更让人防不胜防,比如内部员工实施的挪用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有什么变化?
张雷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雷律师补充:
对比修正前后的条款,可知修正后的规定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级档基础上,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级档;在量刑幅度上,对于“数额巨大”级档的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调低至七年有期徒刑,增加的“数额特别巨大”级档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在犯挪用资金罪单一罪名的情况下,最高量刑可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高量刑可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条第一款在挪用资金罪的罪状中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级档,并且将量刑幅度升至有期徒刑的最高级,但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明确将“退还”作为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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