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
您的位置: 法制网 > 热点 > > 详情

世界观察: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 法问 2023-03-12 11:04:04


(资料图片)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延续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模式,即乡镇集体经济所有(原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为生产大队)和村民小组所有(原为生产队,或称之为“小队”和“社” ),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改革开放后,虽然将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转变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转变为村民小组(或称“社” ) ,但是其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并没有改变,即生队原有的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小组(或称"社" )继续拥有,这一基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在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具体规定。

法妞网友咨询: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怎么处理?

颜秀红律师解答:

土地在被征收以后,征收机关没有予以补偿或没有予以其充分补偿的,被征收人起诉要求征收机关支付其相关补偿费用或要求征收机关增加补偿费用的案件,那么对于征收标准提出的诉讼,也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之中的。不适宜列为民事案件的受理是在征收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补偿费时,才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是适用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

同时要根据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类别进行区分: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法律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包括“分不分”、“分给谁”这样的土地补偿费决定都由村集体认为。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颜秀红律师补充:

承包地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分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标签: 集体经济 村民小组 经济组织
温馨提示: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知识推荐
操作
分享
15037178970

公众服务

法制网公众号

快速找律师 / 免费咨询

查法律知识 / 查看解答 / 随时追问

律师服务(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请QQ留言)

律师加盟

律师营销服务

在线客服:

加盟热线:

律师营销诊断

营销分析 /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法制法律网,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azhi.net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22016495号-2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