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价彩礼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公众对其持不同看法,褒贬不一。彩礼是我国极具特色的一项风俗习惯,在彩礼数额、构成方式、是否返还、如何返还等方面,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讲究。那么女方不返还彩礼有什么依据,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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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返还彩礼有什么依据,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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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孙国刚律师解答:
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如下: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已经将彩礼花费于双方共同生活中;
5、双方订婚后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身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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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孙国刚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
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所以,一旦在解除婚约时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当然,在认定彩礼时还应当考虑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等因素,对彩礼的数额进行综合评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以下给付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彩礼: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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