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率逐年升高,随之而来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关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离婚案件中,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往往会展开一场争夺大战。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婚姻法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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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婚姻法怎么规定?
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张浏律师解答: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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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张浏律师解析: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制度的基础是保护孩子的合法利益。然而,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上,都过多、过重的强调了父母双方关于探望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更多地考虑父母双方的权利,对于孩子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规定得不是很明确。这种情况不可避免的限制了孩子的合理要求与合法利益。实践中,很多孩子只能任由父母按照他们的意见予以摆布,孩子的意见往往被忽视或者不重视。甚至有的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除了给付抚养费,不再探望、关心、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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