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是借款期限的延长,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那么,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如何认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网友咨询:2017年2月甲公司向我行借款伍佰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由乙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8年2月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申请展期,我行与该公司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期限一年,但未经乙公司同意。2019年2月借款到期甲公司仍未还款。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杨丽虹律师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展期属于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另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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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虹律师解析:贷款展期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对该变更保证人未作出书面同意。虽然保证人作为借款人公司的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办理贷款展期,并明确知晓贷款已获展期的事实,但不应因此认为保证人同意对展期后的贷款按照展期后的履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通常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保证期间的计算一般适用如下规则:
保证期间起算日: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债权人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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