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一词,意为明令取消或禁止。取缔,听起来有震慑力,老百姓容易理解,是政府监管部门文件和媒体报道惯用词,甚至进入了立法,涉及工商、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诸多领域,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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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的“取缔”应如何理解?
律师解答:
取缔即行政取缔,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禁止或终止未依法取得许可、批准、核准、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的有关生产经营及其它一些商业、非商业性活动。
取缔是常用的行政措施。被取缔者,有不法场所、非法组织以及违法行为等,最常见到的是“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取缔与关停、吊销、下线等意思接近,有时混用。譬如,对于不法娱乐场所,污染企业,生产过剩企业等予以取缔,与关停含义一致。吊销营业执照,其实是强制关停企业,也可以说是取缔了企业。将违法经营者从第三方网络平台下线,与关停线下企业结果相同。但相比之下,取缔更具有行政违法处理意味:被发现(进入监管视野),被认定违法,被勒令停止并处罚,不得再犯。一旦取缔,全盘否定。
律师补充:
现行“取缔”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是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三是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四是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取缔”的立法目的就是取消或剥夺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从根本上“消灭”无证经营以及非法设立等违法活动,使其不复存在。“取缔”具有明显的“终局性”特征,属于典型的“能力罚”。从法律条文上看,“取缔”往往与行政处罚一同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国裁判文书网相继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6份再审行政判决书,分别是(2020)最高法行再1号、再2号、再3号、再5号、再9号、再10号,6份判决书的裁判要旨出奇地一致,在“本院认为”部分,均明确指出:“对违法行为的取缔,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同时明确:“取缔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包含对违法行为所使用的专门工具的销毁”。“取缔”属于行政处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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