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重要角色,目前经审批具备托管人资格的四十多家机构中,大部分是银行和券商,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因此,如遇基金产品爆雷,投资人为尽可能挽回投资损失,往往选择以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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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张善伟律师解答:
基金合同通常对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各自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范围作出明确约定,管理人与托管人各负其责,职责内容不会发生交叉。《证券投资基金法》亦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分别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第三十六条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义务作出列举性规定,主要体现为保管义务和监督义务,形成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相互独立、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法律关系。
张善伟律师补充:
基金托管人通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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