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债权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权的人。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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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破产和解程序的制度?
张善伟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分别对提出和解的前提条件、提出和解的当事人和提出和解的时间做出了规定。即只有达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才有申请和解的资格,在申请时间上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同时规定债务人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与清算相比,和解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解程序有利于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社会稳定。但和解协议无法对抗担保物权人。破产和解缺乏重建企业的丰富措施。和解制度不可逆,一旦和解失败,则宣告破产,再无进行重整的机会。
张善伟律师补充:
关于债权的调整与放弃:和解案例中,普通债权清偿率100%的案件少之又少,由于和解程序的清偿率往往大幅度高于清算,因此,很多债权人权衡之下,仍然会同意放弃部分债权/让渡相关权利,这也是和解程序的价值所在。清算案件的偿债资金来源于破产财产;重整案件的偿债资金多来自于外部投资人;和解案件中偿债资金以股东出资/筹措为主,也有部分案件为外部投资人投资。
现行破产法框架体系下,和解制度发展虽然受到制度约束,但其低成本、简便快捷处理问题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仍然应当引起法院以及管理人重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拓宽审理思路,充分运用和解程序的灵活性、便利性,以实现各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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