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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主体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全球热讯

来源: 法问 2023-03-05 15:33:41

随着保险业的逐步发展,各类保险业务走入千家万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处理保险事故过程中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予盾也相伴而生。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保险诈骗罪主体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张善伟律师解答: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保险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张善伟律师补充:

保险诈骗罪不需要行为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只要向保险人着手实行保险诈骗行为时(如提出索赔)具有上述身份即可。由于保险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所以,正犯(包括间接正犯)必须具有身份,不具有身份的人只能成立狭义的共犯。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里的 “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但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我们知道,无上述特殊身份的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有此身份的人的共犯。换言之,任何人明知被保险人意欲自伤后骗取保险金而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的,包括帮助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本案表现为自残)的,尽管该帮助人未参与帮助其进行索赔等事项的,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仍可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标签: 保险诈骗罪 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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