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那挂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能否行使股东权利呢?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挂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黄颖律师解答:
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另外,挂名股东具有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分红、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不亲笔在决议、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等表象特征。具备以上三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黄颖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审理确定,其中签署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出资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是股东资格的表象特征。上述要件或特征必须综合分析才能判断股东资格具备与否,具备某种特征并不意味着股东资格的必然成立。
股权的享有者是股东,该种权利是基于其对公司的出资而形成,公司仅对股东投入到本公司的出资享有财产权,并不享有股权,因此,公司与股权的归属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时,其并不具有诉的利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当事人也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黄颖律师结语:
法律并不禁止挂名股东,挂名股东也并不需要等营业执照下来才可以签署协议,只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此时挂名股东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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