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购买过保险吗?购买过商品房房吗?办理过手机业务吗?一般都是银行、开发商或者网络服务等提供一套长长的合同。也许您看也没看就签字了。这些法律文书其实就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格式条款”?
祁铈程律师解答: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祁铈程律师补充: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即使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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