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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明晰二者之间的区别,不论理论还是司法审判活动均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主观内容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法妞网友咨询: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程隆银律师解答:
通常认为,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他人身体伤害持故意态度,但并未追求死亡结果;故意杀人罪以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对因伤害手段可能会造成的死亡结果持积极追求乃至最低层次的放任态度。
司法实践中对罪过的认知,只能遵循从客观事实判断主观心态的基本顺序,不可能直接“由主观推导主观”,而为了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裁判者往往会考虑一系列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因素,包括案发原因、犯罪预备、行凶手段、双方关系、犯罪后表现等等,以图千真万确地查明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但心理活动具有隐蔽性和不稳定性,全面考察的结论往往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
程隆银律师补充: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故对主观故意的判断必须围绕犯罪行为本身展开;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只有在危害结果发生和不发生两种可能性都存在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放任;如果行为人明知必然不可避免地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则不可能产生“放任”的意志状态,只能评价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司法上可认定被告人罪过的认知因素为“明知”:一是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即自己的行为将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二是对危害程度的明知,即此种伤害将导致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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