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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有何规定?_环球新消息

来源: 法问 2023-03-08 18:20:47


【资料图】

在对司法实务中的具体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先从理念和理论层面对司法现状进行分析与反思。因为,每一种分歧意见的背后,其实都有支撑的理念与理论,只有在基本原则问题上取得共识后才有对不同问题进行对话交流的基础。

法妞网友咨询: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有何规定?

程隆银律师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基层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占比基本达到80%,很多信用卡的持卡人都是因为恶意透支信用卡额度,导致不能按期归还银行透支款,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

程隆银律师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往往被虚置,办案机关通常会不加以区分地认为,只要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直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刑法》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明文规定的一个条件,《解释》在《原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催收”的认定问题,即发卡银行的催收,只有被持卡人确实收悉后,方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催收”,以防止催收形式化和不当扩大刑事处罚范围。

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已归还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出具司法会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而不能单方面依据银行就恶意透支数额出具的各种书面情况说明作出认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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