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是以团体的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赔付方式与个人意外险相同,可以看成是以团购的方式购买个人意外险,属于企业给员工的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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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团体意外险为何不能分摊用工风险?
张磊律师解答:
在高危行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险已成为行业惯例,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了推销保险产品,还会为大规模用人单位定制团体意外险产品。在法律层面,《建筑法》、各地地方政府规章等曾经强制用人单位投保团体意外险,至今甚至仍有部分地方政府将投保团体意外险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法律及政府规章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用意在于通过强制投保,保障高危行业劳动者工伤之后可以得到保险赔付,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用人单位的想法则更为简单:出钱为劳动者投保,劳动者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了赔偿,自身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免除或减轻了。
张磊律师补充: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不允许设定为用人单位。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之前的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出险后因劳动者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保险金被克扣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情境下,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人身保险以劳动者的人身、健康为保险标的,最终却沦为用人单位用以牟利的工具,有悖保险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
从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人身保险性质上来说,其并非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挡箭牌。从某种意义上说,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是仅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不能因任何原因被剥夺或侵占,这也就决定了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分摊工具。
与财产险不同,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健康作为标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保险实践中均对保险利益有着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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