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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之后可以反悔吗? 世界今头条

来源: 法问 2023-03-08 11:35:01

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突发事件的增多,不良债权不断涌现,在资产有限债务日增的背景下,以物抵债日益成为债权人处置和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对以物抵债的性质如何认定却多有争议,也导致风险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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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之后可以反悔吗?

张磊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以物抵债是民商事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也称为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明确,债权人追索借款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当事人之间直接以物抵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直接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张磊律师补充:

民法典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流押流质条款的法律效果给予了明确规定,即不认可债权人享有流押流质指向的标的物所有权,债权人只能依法就该财产处置后优先受偿。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对此应看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具有消灭原有债务的合意,若协议约定抵债后原有债务消灭的,应作为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处理,各方履行新的债务约定;若协议约定原有债务不因此而消灭的,视为新的债务与原有债务并存,应作为选择之债,由当事人参照《民法典》第515条和第516条的规定处理。

标签: 以物抵债 债务清偿 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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