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经济主体交往的增多,不少经济主体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而若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以处置的资产,债权人也许会考虑债务人是否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权利,以便可以提起代位权纠纷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如何行使呢?
法妞网友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张磊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四、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性。五、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张磊律师补充:
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
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中,由于债务人之诉的诉讼标的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已为债权人所代替行使,债务人对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标的已无管理处分权和诉讼实施权,因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债务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另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人已经主张过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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