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非法收购保护动物制品怎么判?
程隆银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程隆银律师补充:
①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③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程隆银律师结语: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在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仅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大自然平衡,还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人民群众要认清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拒捕、拒食野生动物,拒购野生动物制品,形成全民共同爱护、保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贡献自己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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