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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法妞网友咨询:
办理死刑案件的规定有哪些?
程隆银律师解答: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程隆银律师补充:
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死刑辩护要利用死刑辩护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辩护。程序上,审查司法机关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自首情况。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不能做无罪辩护,做从轻辩护,但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拘留证等一定要看,看首次询问时间,判断有无自首。民愤不是极大的,社会反映不是特别强硬的,可以用其他的从减免情节以及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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