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是一个生命的实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乃是法律拟制的结果。因而,单位本身不可能产生意志,也无法实施任何行为。单位的意志必须通过作为自然人的单位成员的意志来体现,与此同时,单位的行为也必须由单位成员去具体实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
张从弟律师解答:
单位与作为构成因素的单位成员之间的微妙关系,使得单位成员的意志与行为具有双重的可能性:它们或许代表的是单位成员个人的意志与行为,也可能代表的是整个单位的意志与行为。这样一来,在单位成员实施犯罪行为时,便会产生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的问题。
在单位犯罪的归责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基本上是以同一原则为基础兼顾代位责任理论。
在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单位成员的行为都能视为单位本身的行为,而只有单位中的少部分成员,即处于决策地位或属于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单位成员(包括负责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等),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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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从弟律师补充:
抽象地说,体现单位人格意志的行为便是单位行为。关键在于,通过哪些因素来判断单位成员的行为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
从司法实务来看,早期的判例主要考虑是否以单位的名义与违法所得的去向这两个因素。而在判断是否以单位的名义时,则主要看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2、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对于如何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问题,一般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出于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决定。(3)是否以单位的名义。(4)是否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5)违法所得的实际去向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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