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无效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二是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法妞网友咨询:
担保人签字的担保合同如何认定担保无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石江超律师解答:
一般保证是指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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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律师补充:
我们知道在担保关系中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作为从属行为,主合同无效的话,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通常合同无效后,合同本身所映射的法律关系自始无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此时缔约各方就存在一个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相应地,对于缔约各方来说,互相之间存在的也就是一个损害赔偿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法律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石江超律师结语:
对于担保人责任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给出的是一个上限范围,即不高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践中,我们认为个案的承担责任的份额需要根据案情的不同,具体进行分析和分配,而不能机械地以三分之一为唯一分配方式。
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中,则应当结合债权人(即原告)在主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无效的后果中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如债权人自身应当对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更重比例的责任,那么应当相应地应减少担保人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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