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民政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父亲是否有权拒付抚养费?
石江超律师解答:
近来,监护人长期打骂、冻饿或虐待孩子的新闻时有报道,相关视频中亲生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和做法令人发指。
随着社会中失职父母数量的增多,法律在监护权方面的规定也日趋完善。对于失职的父母,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撤销监护资格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实践中,监护人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应就个案进行分析。
石江超律师补充: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在区分了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基础上,规定了具有抚养义务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具有扶养义务的配偶,即使被取消监护人资格,也仍要承担抚养、赡养或扶养的法定义务。
石江超律师结语:
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必须指定新的监护人,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往往相当谨慎,必须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全局考虑,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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